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5〕6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十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5〕267号)要求,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将对本市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参与国内我市以外的公开招标且实际中标,并于2015年下半年签订合同的项目实施奖励。
申报条件及对象
(一)已列入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制造业企业, 企业注册地在厦门市,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参与的项目为市外(不含国外、境外项目)公开招标项目,该项目应为除招标人、投标人之外的第三方能从公开媒体上查阅到采购信息的项目。
(三)企业签订的单个中标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中标合同签订时间在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且至2016年6月30日前实际收到的合同款项已达到合同总金额的60%以上,并在我市完成相应税款的缴纳。
奖励政策
符合奖励条件的,对我市中标的制造业企业按中标合同价的3%给予奖励,单个制造业企业年度奖励最高限额500万元,同一建设项目(或采购单位)中标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智能装备制造企业的奖励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十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5〕267号)文件规定执行。
申报时限
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