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确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序开展,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市会计师事务所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择优选取一批实力较强、经验丰富、信誉度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市科技局将对审核通过并获得“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培训,以确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规范、高效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在我市登记的外地会计师事务所驻厦办事机构;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行业政策,了解科技审计有关要求,公正客观执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合理;
(三)具备独立执业资格,诚信经营,信誉良好,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四)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五)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
二、申报材料
(一)《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资格确认书》;
(二)事务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会计师职称或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事务所上年度审计报告;
(五)经劳动部门盖章登记的从业人员花名册;
(六)以往开展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的成功案例材料复印件;
(七)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及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三、申报时间和报送地址
凡有意申报推荐开展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从厦门科技信息网下载《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资格确认书》(网址:www.xminfo.net.cn),认真填报,完整提交申报材料,将申报材料于8月18日前送至厦门市高新技术发展协会。
四、中介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企业委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二)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中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并统一上报国家科技部备案,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报送地址:厦门市虎园路2号科技交流中心405、406室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