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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16年对外投资合作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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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0.2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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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更好地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有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及《厦门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厦财企〔2015〕64号)的精神,结合今年中央下达我市对外投资合作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外经资金)情况,将对我市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予以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经资金支持内容
    (一)境外投资项目
    指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我市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增资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指经批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含分包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三)对外劳务合作项目
指经批准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四)经市商务部门批准和确认的,其他促进我市对外投资合作工作发展的事项。
    二、支持方式及标准
外经资金对企业从事上述投资合作业务采取直接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
    (一)直接补助
    1. 前期费用补助
对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境外农、林、牧、渔、矿业合作,在实施项目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而发生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勘测、调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资源权证费、捕鱼证等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增资项目不予申请前期费用。
    2.实际投资额补助
    根据企业从境内实际汇出投资额,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扶持。计算实际汇出投资额,以企业上报商务部对外投资统计月报和外汇汇出凭证为准。每个企业当年获得该项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1)对台投资补助。按实际汇出投资额给予每美元0.2元人民币的补助,其中对金门地区投资给予每美元0.25元人民币补助。
    (2)“一路一带”重点国家(伊朗、斯里兰卡、印度、越南、泰国、新加坡、菲律宾、印尼、马来西亚)投资补助。按实际汇出投资额给予每美元0.2元补助。
    (3)对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按实际汇出投资额给予每美元0.2元补助。
    (4)对除(1)-(3)项以外的境外投资项目,按实际汇出投资额给予每美元0.05元补助。
    (5)(1)-(4)项补助不可重复申请。国际营销网络项目、技术研发项目实际投资额不低于20万美元,其他境外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
    3.资源回运运费及保费补助
    我市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和农业、林业、渔业、牧业合作,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合作产品运回国内,以及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费及运输保险费,给予企业不超过其实际支付费用50%的补助。每家企业该项补贴每年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资源产品回运数量认定以进口报关数据为准。
    4.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费补助
    对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企业,根据实际培训并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和实际派出人数,每人每年给予不高于500元培训补助。
    5.支持对外承包工程做大做强
    对外承包工程当年完成营业额超50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外承包工程当年完成营业额超25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外承包工程当年完成营业额超1000万美元至25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奖励。
    6.对外承包工程保函手续费补助
    对企业承揽境外工程承包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项目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等所发生的手续费给予50%的补助。
    7.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工伤保险补助
    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给予不高于实际缴纳保费50%的补助。对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费用给予实际支出保费50%的补助,每人最高保险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8.服务平台建设和活动开展补助
    对经市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或确认的劳务服务平台的建设(包括设备、网站建设等)和营运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经费50%补助;对市商务主管部门举办或委托举办的旨在促进我市外经工作的重大活动给予全额补助。
    9.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补助标准参照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执行。
    (二)贷款贴息
    对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用于投资国或地区的境外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贷款贴息额不超过项目实际利息的50%,外币贴息额按贷款当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一个项目享受贷款贴息不超过五年。
    (三)补助限额
    根据企业当年累计实际对外经济合作规模设定扶持资金限额,一家企业补贴金额不到一万元人民币的不予扶持。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和支持对外承包工程做大做强奖励不计入以上额度范围。
    1.境外投资项目补助
    企业当年累计完成实际对外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同一申请主体当年获得专项资金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企业当年累计完成实际对外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含)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同一申请主体当年获得专项资金补助总额不超过350万元;企业当年累计完成实际对外投资总额1亿美元(含)以上,同一申请主体当年获得专项资金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补助
    同一申请主体当年获得专项资金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3.“海丝”重点项目补助
    列入厦门市实施“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重点项目,安排专项资金补助时可不受上述限制,但每个申请主体当年得到的专项资金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依法取得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资格;
    3.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月报、年报)、在外人员资料、专项调查等。
    (二)企业申请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或备案;
    2.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
    3.遵守所在国法律,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
    4.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前期费用的项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合同生效时间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境内核准、境外协议(合同)签订或交割、取得资源权证、捕鱼许可证或租赁土地和实际汇出投资额的时间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的项目。
    (2)申请投资额补助的项目,境内核准、境外协议(合同)签订或交割和实际汇出投资额的时间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项目。
    (3)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其项目合同、贷款合同(协议)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执行,实际支付利息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项目。
    (4)申请资源回运费用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2016年12月31日前执行,并在2016年12月31日前运回权益内的资源产品,实际支付费用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项目(以海关报关单为准)。
    (5)外派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补助的项目,应是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培训合格并且实际派出劳务人员的项目。
    (6)申请对外工程承包项目保函手续费补助的项目,应是在项目合同(协议)执行时间在2016年12月31日前,手续费实际支付时间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项目。
    (7)申请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工伤保险补助和海外投资保险补助的项目,应是在项目合同(协议)执行时间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实际保费支付时间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项目。
    (8)申请境外投资服务平台和劳务平台建设以及重大活动经费,应是在2016年12月31日前批准并实施的项目。
    (9)申请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的项目,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和项目合同(协议)执行时间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的项目。
    四、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企业须严格按照申报指南及说明(附件1、2)的有关要求提供材料。项目费用发生时间在2016年1月1日-2016年6月30日的项目,请于2016年9月15日前向市商务局报送项目申请材料一式两份;项目费用发生时间在2016年7月1日-2016年12月31日的项目,请于2017年3月31日前向市商务局报送项目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二)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剔除不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和金额确定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
    (三)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要求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申请单位的指定账户。
    (四)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市商务局反馈。
    五、其他要求
    (一)当年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中央和省、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年度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支持。
    (二)各项目申报企业要认真审核上报材料,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企业申请材料要按相关规定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将随机抽取相关资料的原件进行审核。
    (三)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除全额收回补助资金外,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厦门市商务局
2016年9月2日
作者: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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