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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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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3.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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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知识产权强市战略,贯彻落实国家、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示范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我市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实现知识产权强企发展目标,我局决定开展2017年度厦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厦门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申报条件均可申报厦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已经是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不再重复申报)。
  二、申报条件
  申报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
  (二)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具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统筹主管并配备知识产权工作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80%以上,一般职工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60%以上;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
  (三)申报年度前三年共申请专利2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5件以上;同时获得授权专利8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2件以上。
  (四)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的3%以上,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
  (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能够较好保护自身知识产权,近三年没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产业化,申报年度前三年经济效益保持良好。
  三、申报程序
  (一)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入厦门市知识产权局网上申报系统(http://222.76.243.55:7001/xmzscq/person/logon!logon)→注册→  登录 →  示范企业申报。本系统使用谷歌浏览器,登录界面可下载,注册后按要求填写申报表格并上传附件提交。
  (二)我局根据企业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入选企业名单。
  (三)对入选企业进行实地调研,综合专家评审情况择优确定示范企业名单,网上公示。
  (四)发文公布结果,颁发“厦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牌匾,并按《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扶持。工作周期3年。
  (五)申报时间为 2月20日至3月22日。
  四、申报初审通过后须提交的材料
  (一)《厦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申报年度前三年专利证书(未授权的用受理通知书)及其他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知识产权相关制度复印件。
  (五)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主要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介绍。
  (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证书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胶装成册一式2份,盖申请表及骑缝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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