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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7年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通知(厦经信企业〔2017〕6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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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2.17 浏览次数:
 

各相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将开展2017年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请愿意参加认定的单位按照《2017年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方案》的要求,于3月17日前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附件:1.2017年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方案

附件2:2017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资料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2月17日

 

 

附件1:

2017年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方案

 

     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为保证认定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特制定本认定方案。

一、认定组织机构

    认定工作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为保证认定工作有序进行并取得实效,设立认定工作办公室,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落实及日常工作。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二、认定条件

(一)申报机构应具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公共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的特征。

1.信息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2.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服务。

3.创业服务。为创业者和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4.培训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5.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二)申报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主要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3.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5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增长10%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4.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6.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70%以上。

7.积极参加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推广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

(三)申报机构应满足相关功能要求:

1.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5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2.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4次以上。

3.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4次以上。

4.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800人次以上。

5.融资服务。年组织银企对接活动4次以上;年组织融资知识讲座4次以上;组织开展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

三、申报材料要求(一式2份)

(一)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

(二)法人执照复印件(须核验原件);

(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须核验原件);

(四)申报机构情况介绍;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主要服务设备、仪器及软件清单;

(七)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一览表;

(八)服务的中小企业名单及服务评价表;

(九)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6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正本要求原件,封面需含报备防伪码);

(十)2016年度纳税证明[即国、地税部门出具的缴税证明(正本需要原件)];

(十一)申报机构2016年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

(十二)与项目有关的证明(如相关资质证书等);

(十三)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四、认定程序

(一)评审答辩。认定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答辩,提出服务平台候选名单。

(二)现场考察。必要时根据评审答辩的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平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三)公示认定。根据评审答辩和现场考察结果,初步确定平台名单,并在“厦门工业经济网”和“厦门中小在线”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授予称号。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对评审合格的机构授予“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五、示范平台管理

(一)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示范平台运营、建设发展情况报市经信局,及时发布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委托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示范平台有效期三年,每三年复核一次,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三)对信誉好、服务优、效果显著的示范平台,优先安排申报国家、省、市财政专项支持。

(四)有下列之一情形的,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1.受到有关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处分的;

2.单位受到刑事处罚的;

3.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资料报送时间和地址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请按通知要求认真填报完整2017年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申报资料和所需表格,并胶装成册(一式两份)。纸质申报资料报送时间为2017年3月15日—17日(集中收件),同时要求电子版一起上报,超过规定时限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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