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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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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4.26 浏览次数:
 

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的精神要求,为促进厦门文艺大发展大繁荣,特设立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厦门市原创文艺作品的文本创作, 奖励获得全国常设性文艺奖及福建省百花文艺奖的作品及个人。

第二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面向社会、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从市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安排,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市文艺发展扶持奖励工作由厦门市艺术指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负责统筹、指导、评审、核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评审委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设立,评审委主任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联、厦门日报报业集团、厦门广电集团等单位领导担任。

第六条 评审办设在市委宣传部,日常工作由市委宣传部文艺处具体负责。 

第三章 立项扶持

第七条 作品门类:戏剧、电影(包括动画电影)、电视剧(包括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广播剧、图书(包括文学类图书、通俗理论读物和少儿读物)等原创文艺作品的文本创作。 

第八条 作品内容:

1、体现时代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情讴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实践,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优秀作品。

2、弘扬民族精神,具有较高思想、文化内涵和艺术水准,有利于传承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的优秀作品。

3、体现厦门文化底蕴,突出厦门元素,反映厦门城市精神风貌的优秀作品

4、有利于传承与弘扬闽南文化,突出闽南特色的优秀作品。

5、反映“一带一路”题材,反映两岸情缘,有利于对台对外文化交流的优秀作品。

第九条 申报受理:

1、市委宣传部于每年5月份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扶持的重点、条件和标准,正式下发书面通知明确申报事项,并在市级媒体公布。

2、申报主体:

1)各区委宣传部、市级宣传文化部门、市级各有关单位。

2)在厦门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文化类企事业单位。

3)申报扶持的个人须是厦门户籍人口,或取得厦门居住证满3年以上的公民,并且无违法犯罪记录。

3、申报主体必须拥有项目著作权、各类奖项申报权。

4、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须经各参与合作单位在《项目扶持申报表》上盖章同意,再由主办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申报,申报者须对项目负主要责任。厦门市创作生产单位须在创作上居于主控主导地位,并拥有作品的出品权、评奖申报权(须提交与合作方的约定文本)。

第十条 作品评审

作品评审分为选题评选、初稿审核、结项验收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选题评选:评审办按照不同艺术门类组织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作品选题及创作大纲进行评选,被选中的作品经评审委审定后即予以立项扶持。凡获得扶持的作品还须通过厦门市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第二阶段初稿审核:被扶持对象按规定时间完成作品初稿,并交评审办审核。

3、第三阶段结项验收:被扶持对象按规定时间完成文本创作后,评审办组织专家进行结项验收,并报评审委审定。

4、对首次未通过结项验收的作品,经重大修改,可再度获得一次参加结项验收评审的机会。

  5、如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评委遇到与本人或亲属相关的申报作品时,应主动回避。

6、申报作品经审定通过后,其结果由评审办以书面形式通知作品申报者。 

  

第四章 扶持标准与程序

第十一条 本办法对各艺术门类扶持金额如下:戏剧每台30万元、电影每部50万元、动画电影每部20万元、电视连续剧每集1万元(每部最多不超过30万元)、广播剧每集5千元、电视动画片每集5千元(每部最多不超过15万元)、电视纪录片每部2—10万元、图书类每部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经评审办审定后的扶持项目,被扶持对象须与市委宣传部签署《项目扶持协议》。由市财政局审批后,拨付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对每个确定予以扶持的作品分三次拨付经费。通过选题评选时先给予20%的扶持资金,通过初稿审核时给予30%的扶持资金,通过结项验收时再给予50%的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在签订协议后,如发现被扶持对象在作品申报主体、实施主体、策划内容与实施内容、经费预算与实际支出等方面,与当初申报时填写的《项目扶持申报表》上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又无正当或充足理由时,评审办有权对该作品做出取消扶持资格、追回已拨付款项等处理。  

第十五条 在签订协议后,如被扶持对象不能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完成作品,应及时通知评审办,评审办将视实际情况给予一次延期、终止或撤销对该作品的扶持。凡被终止或撤销的作品,被扶持对象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额返还已拨付的扶持款项。

第十六条 获扶持作品的成果在使用时(包括播出、演出、展览、出版、评奖等),须在剧场海报、报纸广告、演出说明书及影视剧和书刊版权页等处用明显的文字标明该作品是“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作品”。

第十七条 受扶持的文艺作品优先使用权归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特殊情况经审批同意后,可另行安排。

第五章 扶持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评审办每年组织专业人员对扶持作品进行监管、绩效评估,并报评审委审核。

第十九条 评审委根据评审办意见有权对被扶持对象违反协议、弄虚作假、挪用扶持经费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撤销该扶持作品、追回部分或全部扶持款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评审办核实后追回已拨经费,并取消被扶持对象三年内申请新扶持项目的资格:

(一)有抄袭、剽窃等行为;

(二)与批准的扶持作品内容严重不符;

(三)擅自延期仍不能完成;

(四)作品申报、评审、验收工作中有行贿行为;

(五)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  

第六章 优秀作品奖励

第二十一条  优秀作品是指由厦门市主体组织创作生产,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文艺作品。类别包括:

类别一:获经中宣部批准的全国常设性文艺奖的作品或个人;

类别二:在全国公映的电影故事片(包括动画电影)和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电视连续剧(包括动画片)、电视纪录片。

类别三:获福建省百花文艺奖的作品或个人。

类别四:销售量超过一定数量的图书。

第二十二条  奖励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获经中宣部批准的全国常设性文艺奖的作品或个人,按全国奖金1:1配套奖励。

(二)在全国公映的电影故事片和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电视连续剧、电视纪录片的奖励条件及奖励标准,均参照《福建省影视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闽委宣联【2015】7号)执行。

(三)获福建省百花文艺奖的作品或个人,按福建省奖金1:1配套奖励。

(四)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销售量超过3万册,诗歌集、散文集销售量超过1万册,奖励5万元。

第二十三条  申报材料:

(一)填写《优秀作品奖励申报表》;

(二)相关作品的获奖证书、播出证明、出版合同、票房收入证明、图书销量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评审办根据本办法提出奖励方案,提交评审委审定,经市财政局审批后拨付奖励经费。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对于从外地购买且对厦门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影视剧、舞台剧剧本,按照程序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实行。

第二十六条 获得国际公认有影响力的文艺奖项作品以及个人,按照程序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和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重点文艺项目创作扶持办法》(试行)(厦委宣【2011】53号)同时废止。

 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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