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高新区企业改制上市专项资金
面向工商注册和税收关系归属高新区的上市后备企业。高新区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资助或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成为高新区上市后备企业:
1.生产经营领域和上市募集资金投向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和相关环保要求;
2.企业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基本符合上市要求;
3.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报具体奖励措施
高新区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资助或奖励,具体如下:
1 企业改制上市专项资金按下列标准,对在国内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高新区企业进行资助或奖励:
(一)企业
股改完成,且与券商等中介机构
签订上市协议,在支付第一笔服务费用后,给予
5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
(二)企业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10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
(三)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给予20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
(四)企业获准发行并上市后,给予150万元奖励。
(五)企业上市后,连续三年,给予在上市公司领取报酬的企业高管生活津贴补助,补助标准按照一事一议程序研究。企业高管在厦门市证券营业部减持个人限售股的,按照一事一议程序研究给予奖励。企业高管包括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2高新区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或奖励:
(一)企业
股改完成,且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
挂牌服务协议,在支付第一笔服务费用后,给予
5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
(二)企业
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后,给予
70万元奖励。
3高新区企业在境外上市奖励标准:
(一)企业到
境外上市,给予
200万元奖励;上市募集资金中50%及以上(或5亿元及以上)返程投资到高新区,且在上市后24个月内资金到位的,再给予
200万元奖励。
(二)企业以存在
控制关系的
境外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在境外上市,上市募集资金中50%及以上(或5亿元及以上)返程投资到高新区,且在上市后24个月内资金到位的,给予
20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