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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联合发布《厦门市科技计划申报指南(2017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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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1.15 浏览次数: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家“十三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等精神,为充分发挥科技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围绕《厦门市“十三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现开展2017年度厦门市科技计划征集工作。2017年度厦门市科技计划分为:科技创新项目计划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计划科技与金融结合计划大部分。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指南要求,认真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

  市科技计划根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厦门打造千亿产业链(群)促进产业升级工作方案》、《厦门市“十三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重点支持软件信息服务、计算机与通讯设备、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智能制造与装备、节能环保、文化创意与工业设计、现代农业与水环境等产业科技的发展。

  二、申报程序

   (一)科技创新项目计划、企业研发费用补助计划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可登录厦门市科技局网站(www.xmsti.gov.cn),点击“业务办理”—“市科技计划申报”—“科技业务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

  第一步:进入“科技业务综合管理平台” 进行注册登记,登记审核通过后,根据拟申报计划的类别,填写相应申报表;在申报表“附件”中以word文档形式上传相关材料扫描件;《申报表》填报无误后,点击“网上申请”提交。

  第二步:市科技局受理网上申报材料后,对存在申报材料不齐全、不合理等问题的材料提出意见,并在二个工作日内退回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修改后再提交;对审核合格的材料发出“通过形式审查”信息(收到此信息后,原稿将无法补充、修改),申报单位即可打印申报表和相关材料。请申报单位在网上截止日期前完成网上申报工作,逾期系统关闭不予受理。

  第三步:审核合格的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复印、装订成册(每份申报书需附上目录,其中: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计划采用简单装订、其他计划均采用胶装),一式二份(正、副本各一份,如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合作协议的,原件均需装订在正本中)。申报材料不予退还。请申报单位在纸质材料截止日期前报送纸质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试行切块管理的产学研协同创新和科技合作项目、科技惠民项目中的医疗卫生项目按以上第一步进行网上申报,后由各切块单位审核、受理材料(材料报送要求按各单位具体通知)。

  备注:涉密项目直接报送纸质材料一式三份,不进行网上申报。

  三、申报材料受理

  (一)科技创新项目计划(切块管理的除外)、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计划受理

  地  址:市行政服务中心科学技术局分中心(厦门市虎园路2号市科技局大楼一层大厅窗口)

  联系人:王仕柃、叶维汝

  咨询电话:2050966(网上申报)、2025377 (纸质材料接收)

  (二)科技与金融结合计划申报程序及受理详见指南

   四、申报要求

  1、申请者须仔细阅读本指南、《申报表》填写说明,按要求进行申报。

  2、《申报表》样本可从“厦门市科技局网站”的“科技业务综合管理平台”登录页面下载作为草稿之用。

  3、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能同时享受科技项目计划支持和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计划支持,且科技计划项目当年度限报1项(不含申请“科技与金融结合计划”,下同) 鼓励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报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计划。

  4、企业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存在以下①-③情形之一的,暂不受理其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的申报;企业存在以下第②、③情形之一的,暂不受理其研发经费补助计划的申报。

  ①近两年连续获得市科技项目计划立项的;

  ②有市科技项目逾期未验收的;

  ③近3年有项目验收不合格的。

  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承担科技项目存在以上②、③情形之一的,暂不受理其项目所在院(系)、科室的申报项目。

  5、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申报单位正式在职科技人员,申报年度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实际主持研发或成果转化工作。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市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项,亦不可因为申报新的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

  6、同一个项目,包括研究内容相近的项目不得在市科技计划中重复申报,亦不得在市政府相关部门中多头申报。同一项目同时向不同政府部门申报的,一经查实,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报。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项目若多头申报,3年内不再受理项目所在院(系、部、室)的项目申报)。

  7、鼓励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区级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对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已获得上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再申报市科技计划(中央或省、市要求配套资金的项目除外)。

  8、项目实施期间一般为2 - 3年以内。

  9、申请者须对所有申报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须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

  10、企业申报单位应提供近两年获得的各类国家、省、市和区级政府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的情况。

  11、企业申报材料可提供“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是指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技术报告、查新报告、评价报告、检测报告、环保证明、奖励证明,以及用户使用报告,用户定单等复印件,供专家评审使用。此项材料属自愿提供。

  12、企业申报材料可提供“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是指相关专利证书、产权使用授权书、认可书、技术合同(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订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等复印件,供专家评审使用。此项材料属自愿提供。

  13、企业申报材料中提供“税收证明”的,是指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纳税证明。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无需提供。

  14、项目投入经费应为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各科目的支出要符合《预算表各科目说明》(详见指南附件)的要求。

  15、申报表中要求填报的税收,是指企业实际上缴的税收,不含企业享受国家、地方税收优惠减免的部分。

  16、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本指南的各类科技计划与我市已出台的同性质扶持政策不重复资助。

  五、特别提示

  1、市科技局未委托或指定任何机构、单位或个人为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申报文件,并借以获取利益。

  2、申报单位委托科技服务机构或个人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申报文件时,应遵守规范,不得将中介费与申请的财政资金额挂钩,不得以“攻关费”名义额外支付或收取费用。一经查实,双方将被计入科技计划诚信档案,并取消申报单位2017年科技计划申报资格。

  3、欢迎申报单位举报假借市科技局及其下属单位名义承揽申报文件编制业务,或违规收费的科技服务机构或个人。举报电话:市科技局(计划处2021925  监察室2021829)

  4、申报单位若以虚假材料恶意套取财政科技经费的,市科技部门将会同市财政局追回资助资金、取消该单位五年内所有财政资助的申报资格;对已立项单位在项目实施、验收等过程中蓄意提供虚假资料的,从发现该行为年度起取消其5年内申报所有财政资助的资格。对以上两种情况的申报主体及法人代表将依法记入诚信档案。

  附件:《厦门市科技计划申报指南(2017年)》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31日

 

  附件:

 

 

 

 

厦门市科技计划

申 报 指 南

(2017年)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一六年十月

 

 

 

厦门市科技计划申报指南

(2017年)

 

  厦门市科技计划由科技创新项目计划、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计划、科技与金融结合计划三大部分构成。申报具体事项要求如下:

  一、科技创新项目计划

  (一)科技重大专项

  根据厦门市“十三五”创新发展规划和国家科技计划改革形势要求,2017年市科技计划设立“科技重大专项”。市科技局将围绕厦门市“十三五”创新发展规划十大重点领域的重大创新专题,结合市产业科技工作重点,根据“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调研,凝炼出相关重大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作为重大专项选题方向后,再统一发布科技重大专项专题项目申报通知。

  1、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专项

  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围绕现有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1)申报主体

  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鼓励******产业化基地、创新联盟、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或服务机构申报。

  (2)主要申报条件

  服务平台必须贴近产业、鼓励建在产业园区。平台应具备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和人才培养等开放性、公共性、服务性功能;能面向全社会开放,在相关产业领域内具有较大规模的用户群;能够针对产业内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共性需求、产业链上某一个或几个关键环节的共性问题提供较高水平的解决方案和综合性服务。具有开展公共技术服务所需的场所、技术设施及人才队伍。

  2、关键技术联合攻关专项

  鼓励大中型企业及******产业化基地、创新联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依托单位或服务机构开展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联合攻关以及重点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针对生产中的技术难题、装备制(改)造、引进技术及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所进行的攻关,以此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1)申报主体

  申办单位应为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

  (2)主要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为大中型企业、高成长企业,或行业协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并具备开展创新活动的场所、设备和完备的条件设施,具备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一支专业化的技术研发队伍和管理人才队伍;具备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行业技术升级的研发能力。项目研发的技术或产品可显著提升国内产业水平,带动产业技术达到新高度,得到同行一致认可。

  (2017年度科技重大专项专题项目选题方向、具体申报条件和内容、申报方式和材料、申报截止时间、资助方式等具体内容待选题方向明确后另文通知。)

  (二)产学研协同创新及科技合作项目

  鼓励在厦高校、科研机构积极开展可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实用性强的应用技术研发活动,须与我市企业、或台湾、香港、澳门和国外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优先支持对台科技合作项目。

  为增强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自主权,试行对部分公办本科院校、市级以上科研院所、新型研发组织的科技经费切块下放,由各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结合自身优势自主安排科研项目,自行组织评审、监管、验收等管理工作;各单位每年将项目的实施情况、取得的成果和成果转化情况年度研究报告报市科技部门,并接受随机抽查。

  (1)申报主体

  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组织。

  (2)申报条件

  合作双方具有研发人员、场所、仪器设备等基础条件,已开展了实质性的科技合作活动,并须提供技术合作协议。若为与我市企业合作研发,或为我市企业解决关键技术问题项目,合作企业能为高校、科研机构研发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研发、中试支撑条件,项目成果在企业进行实际应用或转化。

  股权关联企业间的科技合作不予扶持。

  (3)申报材料

  ①项目申报表;

  ②申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合作方: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事业法人提供机构代码证;社会组织提供登记证书;

  ③合作协议或合同,内容应包括合作方式、资金投入、利益分成、成果归属及风险分担等。资金投入应包括技术委托方支付委托费用的条款和银行到账证明;

  ④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此项非必须提供);

  ⑤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产权使用授权书、认可书、技术合同等的复印件。(此项非必须提供)。

  (4)资助方式

  切块管理项目:市科技局根据总体资金盘子情况,结合各高校、科研院所往年立项、项目执行情况确定切块经费。2017年度试行切块管理试点单位为厦门大学、集美大学、厦门理工学院、华侨大学、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厦门稀土材料研究所等6家高校科研院所。

  非切块管理项目:无偿资助,资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非切块管理项目实行限额申报。在厦高校最高可达5项。在厦的国家、省部属科研机构申报科技项目计划最高可达10项,其它科研机构申报项目最高可达5项。申报材料由项目申报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集中上报,并提交一份申报项目清单。

  (5)非切块管理项目受理截止时间

  网上提交截止日期:2016年12月10日

  纸质材料截止日期:2016年12月20日

  (三)科技惠民项目

  鼓励和支持我市人口健康、食品安全、生态环境、节能减排、低碳技术、海洋科技、城市建设、公共安全、交通运输等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领域的自主创新活动。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大力支持现代都市农业发展。

  1、申报主体

  市级医疗机构。为增强医疗卫生机构科研自主权,试行对部分市级医疗机构的科技经费切块下放,由各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结合自身优势自主安排科研项目,自行组织评审、监管、验收等管理工作;各单位每年将项目的实施情况、取得的成果报市科技部门汇总,并接受随机抽查。

  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的环保、节能减排、低碳技术、海洋、建设、农业、公共安全、交通、城建、防震减灾、消防、科普等事业法人、社会组织等机构(不含高校、科研院所)。

  2、申报材料

  ①项目申报表;

  ②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社会组织登记证书;

  ③与项目申报相关的其它材料。

  3、资助方式及金额

  切块管理项目:市科技局根据总体资金盘子情况,结合各医疗卫生机构往年立项、项目执行情况确定切块经费。2017年度试行切块管理试点单位为:第一医院、中山医院2家市级医疗机构。

  非切块管理项目:无偿资助,单项资助一般不超过15万元(双拥、扶贫、支疆援藏项目不受此限)。

  非切块管理项目实行限额申报。中医院、一七四医院申报项目最高可达10项,市其它医疗机构最高可达5项。申报材料由项目申报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集中上报,并提交一份申报项目清单。

  4、非切块管理项目受理截止时间

  网上提交截止日期:2016年12月10日

  纸质材料截止日期:2016年12月20日

  二、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计划

  实行“普惠与重点支持”相结合的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鼓励我市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经费投入,成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资助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1)申报主体及条件

  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已开展研发活动并具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业。

  各申报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进行研发费用归集;且已向税务机关完成2016年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

  (2)申报材料

  1、厦门市科技计划申报表(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计划)

  2、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相关表格:

  (1)《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表);

  (3)《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表);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表);

  (5)《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表);

  (6)《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表);

  (7)《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表)。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装订成册,其中2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备查;其他材料均提供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资助方式及金额

  对企业2016年度研发经费进行补助。经税务部门审核后的企业2016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经费投入数额(不包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作为研发经费支出计提依据进行分类补助:

  对年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在20亿元及以上,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经费投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行业骨干企业,按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经费投入的5%给予补助,每年每家企业补助额度超过800万元的,按800万元予以补助;

  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按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经费投入的10%给予补助,其中每年每家补助额度超过250万元的,按250万元予以补助;

  一般性企业按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经费投入的10%给予补助,其中每年每家补助额度超过200万元的,按200万元予以补助。

  企业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经费投入低于100万元的不予以补助。

  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计划与当年度已享受的扶持政策(集成电路流片补贴、科创红包、生物与新医药发展专项计划、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滚动支持)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资助。

  (4)受理截止时间

  网上申报截止日期:2017年6月10日

  纸质材料截止日期:2017年6月20日

  三、科技与金融结合计划

  (一)科技信贷融资

  为缓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降低其融资成本,推动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科技担保和贷款保证保险,促进银行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鼓励科技型企业利用科技保险化解科技创新风险,设立此类计划。该计划优先支持国家“千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我市“海纳百川”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1、科技担保贷款

  设立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建立政府、银行、担保机构风险共担机制;市科技局与多家担保机构和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专业平台;安排专项资金对科技贷款项目的部分担保费和利息进行补贴。与市里其它担保扶持不重复享受。

  (1)申报主体

  符合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微企业标准、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或经备案的厦门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及国家“千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我市“海纳百川”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2)申请方式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直接向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详见附件)申请,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经调查审核,向市科技局、财政局备案后发放科技担保贷款,单家企业最高1500万元。

  (3)资助方式及金额

  给予科技担保贷款部分担保费补助和利息补贴。其中,企业按照不高于担保金额1%费率支付担保费,其余担保保费由市科技发展经费予以补助,并直接拨付给合作担保机构,一季度一拨付;担保贷款利息补贴按实缴利息的20%予以补贴,集中拨付给合作银行,再由合作银行拨付给相应的贷款企业。每年第四季度集中办理。

  (4)受理时间

  常年受理。

  2、科技保证保险贷款

  建立政银企风险共担机制,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市科技局与多家银行和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帮助科技企业通过购买保证保险获得无固定资产抵押的信用贷款。对科技保证贷款进行保险费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降低科技企业融资成本。贷款利率结合客户风险和信用状况综合确定,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证保险年费率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5%。

  (1)申报主体

  同“科技担保贷款”申报主体

  (2)申请方式

  企业购买合作保险公司(详见附件)的贷款保证保险,同时向合作银行申请无固定资产抵押的信用贷款,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

  (4)资助方式及金额

  市科技发展经费给予科技保证保险贷款部分利息补贴和保险保费补贴。其中,利息补贴:按企业实缴贷款利息总额的30%予以利息补贴,利息补贴集中拨付给合作银行,由合作银行拨付给相应的贷款企业,每年第四季度集中办理;保证保险保费补贴:对获得2015年度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单位投保相关科技保险给予保费60%比例补贴;对其它申报主体投保相关科技保险给予保费40%比例补贴;每家单位每年全部保费补贴最高30万元。

  (5)受理时间

  常年受理。

  (二)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股权投资

  根据《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厦科联〔2015〕6号),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我市科技初创企业进行成果转化。基金不同于风险投资,不以自身盈利为目的,而是扶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主要投资以下两类项目:(1)研发项目发展前景好,但因企业轻资产、贷不了款,研发偏前期,风险投资还不愿意介入,需要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股权投入扶持,经过三年扶持后,项目会有较大发展,企业自身有能力回购股权或社会资金愿意接盘的项目。(2)研发项目发展前景好,但因项目初期估值低或因风险投资要价太高,融资成本贵,创业者不愿让风投基金介入,而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股权投入的项目。

  (1)申报主体

  在我市注册并实际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2013年1月1日后成立)的非上市科技型企业。重点支持:①国家“千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双百计划”及“海纳百川”创新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②经认证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创办企业;③已办理停薪留职等相关手续的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创办企业;④在校或毕业3年内大学生创办的初创期企业;⑤转化高校科研机构成果项目的初创期企业。

  (2)申报条件

  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上年度销售额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研发投入在6%以上。

  (3)申报材料

  ①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项目申报表;

  ②企业上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其中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③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④企业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③、④仅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4)资助方式及金额

  以股权方式投入,投资单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且投入后占企业股本不超过20%。

  (5)受理时间

  常年受理。

  (6)材料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厦门市虎园路2号科技局大楼3楼309室

  联系人:韦景才、程林

  电  话:2529060、2529062

  (三)科技保险补贴

  设立科技保险补贴专项资金,采取后补贴、分类补贴和总额控制的方式,专项用于补贴我市科技企业参加科技保险的保费。

  (1)申报主体

  国家“千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市“海纳百川”人才及留学人员创办的科技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备案的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型企业、拥有经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技术中心的企业及获得2016年度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相关企业。

  (2)补贴险种

  补贴险种为中国保监会与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中的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机器损失险)、营业中断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首套(台)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险、贷款保证保险、雇主责任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企业一次性投保期限不超过一年。

  (3)申报材料

  ①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申报表;

  ②保险合同和发票;

  ③符合申报主体要求的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④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以上材料一份装订成册,②-④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4)资助方式及金额

  在年度补贴总资金额度内,按申请顺序,对获得2016年度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相关企业投保相关科技保险给予保费60%比例补贴;对其它申报主体投保相关科技保险给予保费40%比例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全部保费补贴最高30万元。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缴纳保费的单位,应足额缴纳全部保费后申请补贴;对获得补贴资金后要求退保的单位,应退还相应补贴资金后,保险公司方可办理退保手续。获得科技保险费补贴的单位和保险公司应按要求报送统计表格分析报告,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厦门保监局的监督检查。

  (5)受理时间

  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办理。

  (6)材料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厦门市虎园路2号科技局大楼8楼808室

  联系人:邢博

  电话:2021852、2021805

 

附件

  (一)申报表(样表)

  1、科技创新计划

  (1)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产学研协同创新和科技合作项目)

  (2)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科技惠民项目)

  2、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计划

  厦门市科技计划申报表(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计划)

  3、科技与金融结合计划

  (1)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项目申报表

  (2)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申报表

  (二)合作金融机构

  1、合作担保机构

  ①厦门市担保有限公司科技担保分公司

  地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52号之二107单元(361009)

  联系电话:0592-2937183

  ②厦门火炬集团科技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火炬路56-58号火炬广场南三楼306室(361006)

  联系电话:0592-5796055

  ③厦门金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78号兴业银行大厦17楼(361012)

  联系电话:0592-5319222

  ④福建金海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国贸大厦8楼(361004)

  联系电话:0592-5862518

  ⑤厦门象屿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0号新港广场五楼C座(361012)

  联系电话:0592-5351302

  ⑥厦门市集美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东路27号金融大厦501(杏林东路邮电局正对面)(361021)

  联系电话:0592-6271009

  2、合作银行

  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地址:厦门市鹭江道98号建设银行大厦(361003)

  联系电话:0592-2158288

  ②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01号(361012)

  联系电话:0592-2275195

  ③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78号兴业大厦(361012)

  联系电话:0592-2098673

  ④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地址:厦门市湖滨东路309号宏泰中心一楼(361004)

  联系电话:0592-2926960

  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98-100号(361004)

  联系电话:0592-5578551

  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厦门分行

  地址:厦门市厦禾路666海翼大厦A栋1层(361004)

  联系电话:0592-2295518

  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地址:湖滨北路40号中银大厦6楼(361012)

  联系电话:0592-5317263

  ⑧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中路9号交通银行大厦3楼零售信贷部(361004)

  联系电话:0592-2295150

  ⑨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

  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81号光大银行大厦1-4楼(361004)

  联系电话:0592-2991131

  ⑩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62号(361004)

  联系方式:0592-2978624

  ⑾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东港北路31号港务大厦26楼(361006)

  联系方式:0592-2390200

  3、合作保险公司

  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68号保险大厦(361013)

  联系电话:0592-5316750

  ②厦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地址:厦门市厦禾路666号海翼大厦A座15楼 (361004)

  联系电话:0592-5867502

  (三)《预算表各科目说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它支出等科目。

其中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

  (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贷款利息,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仪器设备使用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的费用,管理费,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不超过直接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其中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

作者: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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