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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关于进一步激励自贸区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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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9.18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关于进一步激励自贸区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自贸委〔2016〕102号
 
各办局、园区办事处、自贸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16]4号)的有关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关于进一步激励自贸区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关于进一步激励自贸区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闽委人才〔2015〕4号)和《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16〕4号)等文件精神,吸引集聚高层次、专业化、国际化创新创业人才引领自贸区建设,特制定本措施:
 
  1.符合《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目录》(以下简称《产业目录》)的企业,经管委会认定,其聘任的年薪(税前)30万元以上、担任中层以上技术或管理岗位的新引进创新人才(聘任期三年以上且任职一年以内),按照人才工资薪金所得两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企业引进人才一次性薪酬补贴。用于企业支付人才薪酬、猎头费用、租房补贴等方面的消费支出。
 
  2.鼓励符合《产业目录》的企业,以智力引进、兼职挂职、项目开发、人才派遣等合作方式柔性引进创新人才,经管委会认定,新引进创新人才单次薪酬10万元以上的,按照个人薪酬总额20%、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引才企业薪酬补贴,用于支付人才薪酬、猎头费用、租房补贴方面的消费支出。
 
  3.新引进的市属单位创新人才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市“双百计划”等市级以上引才计划(以下简称“市级以上引才计划”),经管委会与湖里区或海沧区人才部门认定的,在市级奖励扶持基础上,给予每人100万元的创新人才资金补助,其中50万元一次性发放用于人才生活补助,50万元分期拨付用于企业改善人才工作条件。
 
  4.新引进的市级以上引才计划的创业人才,经管委会与湖里区或海沧区人才部门认定的,按照市级补助标准的50%,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200万的配套创业扶持资金。
 
  5.鼓励社会力量在自贸片区建设众创空间,经认定新设立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可申请每平方米200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装修补贴。
 
  6.支持区内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创投资本等合作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基地公共平台,经科技局认定为市级以上企业孵化器,孵化与管委会签订扶持协议的“双百”人才企业达20家,给予孵化器或公共平台一次性补助50万元,孵化“双百”人才企业20家以上(经科技局认定为孵化成功企业),每增加1家,给予10万元奖励。
 
  7.支持入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人才在区内开展科研项目。经市科技局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或重大科研项目3年内累计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自贸片区配套科研经费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对人才提供科技创新贷款贴息,区内财政按当年的利息额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贷款贴息,单个企业贴息不超过两年。
 
  8.吸引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由行政部门或专业技术职称部门颁发证书)的台湾人才来自贸片区创业,成立企业实际到位资本不少于50万,企业正常运作一年以上的,可申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50%,给予贷款期限不超过 3 年、贷款总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创业贷款贴息扶持。
 
  9.鼓励支持台湾青年创办企业,参加市级以上两岸青年(高校)创新创业邀请赛的获奖项目,在自贸片区内落地的,给予3年内最高300平方米创业场所场租补贴。
 
  10.鼓励知名猎头公司、人才中介机构、创业服务机构入驻自贸片区,有效经营1年以上的,按实到资本给予20%的开办补贴,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于上述机构,如属台资企业,除享受以上补贴外,还可按台资实到资本给予30%的开办补贴,一次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1.鼓励引进具有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法律或者理工专业博士学位和较高外语水平的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支持引进取得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台湾居民或者具有5年以上台湾知名企业(机构)知识产权执业经历的台湾知识产权人才。引进人才按其实际缴纳社保期限给予2年内每月3000元的住房租金补贴;根据引进人才个人年薪的20%、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标准,给予引才企业一次性薪酬补贴,用于支付人才薪酬、猎头费用等方面的支出。
 
  12.鼓励区内企业与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培训机构合作,建立自贸人才培训基地,经管委会认定有固定场所、合作协议且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给予企业15万元的基地建设补助。鼓励企业组织自贸片区相关业务培训,方案报经管委会认定,按培训规模及成效给予每家企业每年50%的培训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3.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鼓励自贸片区企业牵头举办较有影响力的人才交流活动,经管委会认定,可申请按活动实际产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5万元给予经费补助。
 
  14.推进建立自贸研究院和协同创新中心。探索两岸高校、科研院所与自贸片区联合组建自贸研究院等人才合作平台,借助外部智力资源开展人才合作。对符合自贸片区产业发展、科研需求、顾问咨询等要求的高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联合建立研究院,经管委会研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联合建设经费补助。
 
  15.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入选市级以上引才计划的人才(按市级引才计划A类、B类、C类划分)来自贸片区工作并有实际租房的,在未享受市级人才房及租房补贴政策前,两年内可按A类人才每月5000元、B类人才每月4000元、C类人才每月3000元的标准给予临时租房补贴。
 
  16.加强配偶就业保障。对于在自贸区创业或就业的市级以上引进人才配偶来厦拟就业的,每年累计在厦生活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暂时无法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按两年内每月50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以上奖励扶持措施所指的企业均指注册、实际经营且税收缴纳地在自贸片区内的企业,如与省、市、区其他政策重复的,除规定的叠加奖励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以上扶持政策由自贸区管委会负责受理和兑现,所需资金由自贸区管委会与湖里区、海沧区按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本措施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
 
  抄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湖里区政府、海沧区政府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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