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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重新认定工作开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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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7.20 浏览次数: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企认定办相关工作要求,我市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及重新认定工作开始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一批申报对象:(1)拟重新认定的高企(2013年通过复审今年应重新认定的高企、2013年通过认定今年应重新认定的高企);(2)符合高企认定条件的非高企。截止时间:9月10日前,完成网上申报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第二批申报对象:符合高企认定条件且未参与第一批申报的非高企。截止时间:10月20日前,完成网上申报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2特别说明
认定流程详见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新认定工作流程》。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新认定申报材料清单(厦门市-2016年版)》。专项报告申报材料中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范表详见附件3)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范表详见附件4)。2016年高企认定中介机构资格确认工作近期将完成,中介机构名单另行公布在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网站(www.xmsti.gov.cn)、高新协会网站(www.xmhta.com)上,或请来电咨询。首次申报认定且未按规定辅助核算的企业需向中介机构提供《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及凭证索引表》(附件5)。零费用市高企认定办委托市高新技术发展协会承担高企认定的辅导咨询、受理等工作,所有辅导培训、咨询、受理等工作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市高企认定办从未授权或委托其它机构开展有偿服务。如遇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或变相索贿等违纪问题,请向市高企认定办(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或监察室投诉举报。

3优惠政策(一)经认定的高企,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二)原经济特区内(思明区、湖里区)在2008年1月1日后注册且新认定的高企,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2免3减半”(国发[2007]40号);(三)厦门市各区政府对新认定的高企给予一次性补贴;(四)高企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高科技型企业人员落户支持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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