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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厦门市动漫企业认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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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1.11 浏览次数:
 
 

2016年厦门市动漫企业认定政策解读

柏玛三创项目中心  于海军

 

政策类别: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资金级别:市级

企业成立年限:1年

主要扶持行业:软件和信息服务

支持方式:荣誉资格认定

归口部门: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预计本年度申报时间
2017年2月15日

 

一、主要申报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办公场所均在厦门市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创作、制作和研发型企业上年度动漫产品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且上年度自主研发动漫产品收入占动漫产品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平台运营和技术服务型企业上年度运营和技术服务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以上;衍生产品授权企业上年度产品授权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40%以上;

  (三)从事动漫产品研发和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4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上年度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环境和工作场所;

  (五)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需达到以下标准:

  1.企业上年度总收入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创作、制作和研发型企业、衍生产品授权经营企业需达到8%以上,平台运营和技术服务型企业需达到6%以上;

  2.企业上年度总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需达到6%以上。

  (六)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导向正确,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七)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二、申报材料清单

(一)《厦门市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版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商标、授权证书或与用户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四)上年度动漫产品销售或技术服务的收入发票复印件,发票数量超过20张的可列汇总表,包括:客户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方纳税人识别号、开具金额、开票日期;或者销售合同、运营收入(或充值收入表)及银行转账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

(五)企业员工名册(认定申请书附件)、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

(六)生产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自购或租用技术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至少1个主要产品样片光盘及说明材料;

(十)动漫企业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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